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一览表(1—10级伤残鉴定标准)

2024-05-14 18:25:27 来源:网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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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,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,根据等级获得相应的伤残补助金,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、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。

生活护理费:
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三十四条规定,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,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。

生活完全不能自理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、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,分别支付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%、40%、30%。

一次性伤残补助金:

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;

二级伤残25个月本人工资;

三级伤残23个月本人工资;

四级伤残21个月本人工资;

五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;

六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;

七级伤残13个月本人工资;

八级伤残11个月本人工资;

九级伤残9个月本人工资;

十级伤残7个月本人工资。

伤残津贴:
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三十五条规定,职工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,保留劳动关系,退出工作岗位,每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。

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%,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%,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%,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%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。

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,停发伤残津贴,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,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。

职工因工致残五至六级的,保留劳动关系,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岗位,难以安排工作的,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,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%,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%。

五、六级伤残员工本人可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,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,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。

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。

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%的,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%计算;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%的,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%计算。